为了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现就鼓励外商到我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土地成片开发和房地产开发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土地,均可向广西贺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报批出让,也可以按现城市总体规划采取自愿选择,以政府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筑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可以对这些地面建筑连同土地按有关规定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1、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商业、旅游用地为40年,工业、文教、卫生、科研、体育综合用地为50年,住宅用地为7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约。
2、经开发后的土地、房产、厂房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可以自用和用以合资合作,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从事经营活动。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可以是已经完成基础设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开发的坡地、荒地,同时还可以规定用途分割转让。外商到我市搞农业开发所需荒地、坡地、租金价格从优。
4、外商在我市投资需使用的土地,其用地手续办理外,在用地价格上给予优惠。兴办厂矿企业的投资数额达100——500万美元的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代办征用手续,地价按征地成本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取;投资额达501万美元以上的,只收征地成本费(上交上级部门费用除外),其它费用免收。
5、外商在我市进行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入资金额在3000——5000万人民币,外商自行完成小区内配套设施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污、消防、绿化、小区照明),只收取征地费,城市配套费减半征收;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进行小区开发建设,小区规划可由外商按市政建设规划布局自行制定,外商自行完成小区内配套设施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污、消防、绿化、小区照明),可免收城市配套费;从事旧城区开发改造项目和拆建项目的,免收城市配套费。
6、外商投资者在受让的地块上投资建设,经营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免交土地使用费五年。
7、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一般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其出让金可根据不同的土地开发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用途、规划参数、用地年限、投资数等方面的条件来规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议定。建桥梁、码头等公共设施,所需土地可按划拨方式供给土地。
二、产权转让
贺州市的工商企业经批准可向外商(包括港、澳、台、侨胞、外国籍商人)有偿出让工商企业产权。企业可出让全部产权,也可以出让部分产权。部分出让的,外商持有产权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全部产权的25%。外商购买企业产权一般以外币形式付款,但已在我国投资获利取得人民币的,也可用人民币支付。
向外商有偿出让产权的方式:
1、出让购买式。即外商一次出资购买企业产权。对资产数额大的(净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上者),可以分期付款。
2、参股式出让。即外商通过参股方式购买产权。
3、承担债务式出让。即以外商承担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企业产权。
4、产权出让双方商定的其它形式。
企业产权出让,经办理有关手续后,享受贺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三、税收政策
1、在我市投资的外商企业的税收按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规定办理,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二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2、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的育养服务、殡葬服务或从事医疗、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福利性医疗服务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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