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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血统和身世            【字体:
民营企业的血统和身世
作者:佚名    成功管理学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中国民营企业始终处在争论之中。90年代邓小平南巡后10年的时间里,大家一直在热议的是如何给名义上为公有制企业的私有企业摘掉“红帽子”的问题;2004年之后,“原罪风波”震动全国;时下,大家更多地谈论的则是那些名号响亮的民营企业明星的“法律意识”,他们在市场上翻云覆雨的大量资金来自何方,为何他们东窗事发后往往会有一些官员受到牵连随之“下马”?

  有多少红帽子企业能够想到,当初催生它们的“红帽子”若干年之后竟然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沉重的“红帽子”

  ◎文/本刊记者 孔志国

  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曙光在谈及红帽子企业的定性问题时指出,“ 既然是红帽子企业,最初的投资当然是私人资本,这是必须明确的。”

  所谓红帽子企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

  新中国成立后,私营经济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即使在党的"十三大"肯定了它存在的合法性后,直至今天仍处于不同程度的受歧视状态。“红帽子”催生了中国改革开放后最初的私营企业,也为这些私营企业主免于考虑“政治安全”而一心一意搞“发展”、搞“经营”逐步成长为企业家提供了一个相对好的外部环境。这也许是“红帽子”给中国民营企业带来的最大好处。

  红帽子企业家身陷囹圄

  但是,当中国的经济步入高速发展的轨道,民营经济越来越展示出其无比的活力,政府也愈加放宽对民企发展各种限制,许多红帽子企业要求变更登记,摘除“红帽子”的时候,为中国名营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红帽子”却成为悬在红帽子企业项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因为,红帽子本身就模糊了企业的产权。

  首先,红帽子企业有最初实际由个人出资但以挂靠单位名义注册并经营;有的是最初并无原始投资者而是创办者通过关系借来资金而以挂靠单位兴办企业名义注册经营;有的是企业创办人投入较多资金并且吸收职工集资、借款及挂靠单位提供场地及闲置设备兴办的以集体性质注册经营的企业。其次,即便是私人投资是红帽子企业的最初投资,其作为公有制企业所获得的种种政府在政策上的优惠或者扶持如何作价,并无明确规定。因为,投资主体的产权不清而不便于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来进行界定,所以,当更多的红帽子企业想“摘下红帽子”的时候,有关的产权纠纷相应增加也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另外,当红帽子企业发展起来之后,不仅经济上的利益在红帽子企业与挂靠单位之间的博弈中占据了很大的分量,其在当地的政治性示范效应往往也为当地政府所重视,当红帽子企业意图摆脱其原来地位的时候,就会受到挂靠单位和当地政府的阻挠。

  当遭遇这种情况的时候,主持“红帽子”企业的民营企业家命运可想而知,有和挂靠单位发生矛盾被强行封门倒闭,有的被政府部门停业整顿,有的被原挂靠单位免职或者调动利益受到侵害,有的则个人和家庭安全和财产受到威胁,例如,我刊曾经专题报道,佛山陈锦洪资产达6000万元的兴业集团被强行接管并毁于一旦,昔日“电梯界巨子”几近家破人亡;四川著名民营企业德阳政通置业总公司被强制性破产拍卖,其法定代表人肖安宁十年牢狱之灾至今仍未昭雪平反;曾经的深圳市第一纳税大户——美芝电器公司历时8年错综复杂的企业产权纠纷官司引起国务院十多个部委的高度关注;江西的知名民营企业家、新大地公司总经理涂景新投资经营十年的私营企业在跟国企扯不清的情况下,成为国有资产,而他本人也因侵占国有资产的“罪名”而身陷牢狱……

  如何解除“定时炸弹“?

  张曙光撰文指出,有人把红帽子比喻成悬在这类企业头上的“定时炸弹”,他认为此言不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红帽子企业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已经成功摘掉红帽子的私人企业和公众公司;第二种是仍然戴着红帽子而继续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的产权问题并未解决,其产权纠纷有可能随时引爆头上的炸弹;第三种是炸弹已经引爆,既炸毁了企业,又炸毁了企业家,也伤及政府和社会,私人产权遭到剥夺和侵吞,有的变成所谓“公有企业”,有的变成另一些人的私人企业,个别还在勉强经营,大部已经破产倒闭,资产被转移和瓜分。这类企业的产权问题并没有解决,而且必须解决。

  现实中解决红帽子企业产权问题的做法,则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以工商登记为集体、全民为由,统统界定为国有,不考虑个人利益;这种确权的方法本身就是利用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第二种,以投资为准,不顾挂靠单位的多年关照和扶持,在确定产权时,全部确认为私人所有,这种产权争议比较少,属以私权损害公权的做法。

  还有人提出,“三七分理论”,即产权分配国家占30%,个人占70%。

  张曙光则指出,应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各方合作的立场出发,先对初始投资进行确认,再对现有产权进行分割,在此基础上分别确认初始投资人、政府、挂靠企业和官员在企业发展中的贡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分配、变更登记。

  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问题的解决,目前在实践中依然没有统一的可行性认识。有多少红帽子企业能够想到,当初催生它们的“红帽子”若干年之后竟然会成为自己“单飞”的阻力和压力。

  中国法律体系的不稳定性加大了从法律的角度对民营企业家“第一桶金”和致富过程进行判断的难度

  “原罪”之惑

  ◎文/本刊记者 孔志国

  民营企业家似乎进入了一个多事之秋。总是不断的有民营企业家“出事”,最近几年就有周正毅、顾雏军、黄宏生、张海……

  人们对这些人的发迹和暴富充满了猜测,种种评价中,人们最常说的就是一个词“原罪”。这让我们不禁与两年多之前那场全国性的“原罪”争论相联系。

  现在,在百度输入“民企原罪”,仍然有55000多个相关链接,所以,我们依然能够感受到2004年1月2日由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的河北省政法委2003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引发的有关民营企业家“原罪”争论的热度。

  河北“1号文件”风波

  《决定》其实是一份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河北省民营企业发展的软环境。该《决定》指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理;对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表面上看来,这只不过是对相关司法诉讼程序的重复,正如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刘家琛所说,“(该文件)有关民营企业犯罪问题过了追溯失效的规定,实际上并不是离开法律擅自作的规定,只是对我国法律的重申,没有不妥之处。”但正是这份《决定》,把河北省委、省政府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由“郎顾之争”引起的“国退民进”和由此进一步引起的对中国改革路线全国性反思下,《决定》是否在为民营企业家“原罪”公然开脱的争议声顿时传遍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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